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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 第3條

金融業申請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應依本法第 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 向財政部辦理登記 。 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金融業,為前項之申請時並應經 財政部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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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