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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 第10條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10條
本存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金融業核定保證額度,發給「限額保證 支票」,支票簽發金額在新台幣壹萬元限額內,由金融業保證兌付: 一、提供金融業認可之擔保品。 二、提供金融業認可之保證人。 三、經由金融業辦理信用保險者。 前項第三款以軍公教機關、公營事業及金融業編制內之現職職員或現役軍 官無退票紀錄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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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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