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 第11條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11條

各金融業對發給限額保證支票之存戶,應將原發之剩餘空白限額支票收回 ,並應掣給「限額保證支票存款印鑑證明卡」。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