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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7條

本存戶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往來之金融業應即停止其領用空白支票, 在一年以內未再發生上述情事者,得申請往來之金融業恢復空白支票之領 用。聯合帳戶之申請人與其配偶之退票,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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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