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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第8條

本存戶開戶時以發給每本二十五張限額支票簿一本為限,續領時亦同。但 經常於退票後再予清償票款申請註銷退票紀錄者,續領時應嚴格限制發給 空白支票;其往來情形良好者,續領時得由各營業單位主管核酌放寬發給 二十五張本二本或五十張本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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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