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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 第8條

金融機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終止兼營全部或一部票券金融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辦理換發營業執照(許可證照)。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兼營之業務及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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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