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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資料交易紀錄保存及通報與帳戶帳號控管作業 › 第 一 節 存款帳戶
司法警察機關接獲存款業務機構通報後,應於二十日內,以公文書通知存款業務機構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逾期未通知存款業務機構者,存款業務機構得持續控管。 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為前項之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存款業務機構。
AI 白話解釋

「存款帳戶」的其他條文

第15條存款業務機構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時,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保存下列資料及交易紀錄:一…第16條存款帳戶經認定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者,存款業務機構應採取以下處理措施:一、依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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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