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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18條

第 三 章 資料交易紀錄保存及通報與帳戶帳號控管作業 › 第 二 節 電子支付帳戶
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時,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保存下列資料及交易紀錄: 一、確認使用者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二、契約文件檔案。 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 四、依第二章規定,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照會同業所取得之資料及紀錄。 前項第三款所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之所有異常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異常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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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帳戶」的其他條文

第19條電子支付帳戶經認定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者,電子支付機構應採取以下處理措施:一…第20條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電子支付機構通報後,應於二十日內,以公文書通知電子支付機構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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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