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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23條

司法警察機關接獲發卡機構通報後,應於二十日內,以公文書通知發卡機構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逾期未通知發卡機構者,發卡機構得持續控管。 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為前項之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發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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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