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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22條

信用卡經認定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者,發卡機構應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持卡人身分持續審查、管控信用卡及暫停信用卡帳戶交易功能、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並得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 二、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發卡機構依前項規定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時,應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電子化平台或其他可行方式為之,並依相關要求提供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之文件、持卡人之身分資訊、相關交易紀錄或其他依該通報方式應提供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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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