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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25條

第 三 章 資料交易紀錄保存及通報與帳戶帳號控管作業 › 第 四 節 虛擬資產帳號
虛擬資產帳號經認定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者,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虛擬資產或款項、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並得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 二、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前項規定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時,應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電子化平台或其他可行方式為之,並依相關要求提供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之文件、客戶之身分資訊、相關交易紀錄或其他依該通報方式應提供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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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帳號」的其他條文

第24條虛擬資產服務商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時,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保存下列資料及交易紀錄:…第26條司法警察機關接獲虛擬資產服務商通報後,應於二十日內,以公文書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就該疑似涉及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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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