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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3條

第 二 章 帳戶帳號認定基準及照會作業 › 第 一 節 存款帳戶
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或交易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戶或設定約定帳號,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二、開戶人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 三、開戶人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之方式查證者。 四、存款帳戶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五、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 六、短期間內密集使用存款業務機構之電子服務或設備,與開戶人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者。 七、存款帳戶久未往來,突有異常交易者。 八、開戶人所留存之聯絡電話與同一存款業務機構內其他警示存款帳戶之開戶人所留存之聯絡電話相同,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九、存款帳戶所連結之虛擬帳號,於一定期間內多次被列為警示虛擬帳號者。 十、存款帳戶有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所列表徵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交易者。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存款業務機構認定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或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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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存款帳戶:指於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七款之金融機構…

「存款帳戶」的其他條文

第4條存款業務機構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應加強確認該開戶人身分,並得採取持續審查措施如下…第5條存款業務機構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執行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之控管措施時,得以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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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