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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1條

第 四 章 聯防通報機制及圈存作業 › 第 三 節 信用卡
信用卡銷帳編號經通報為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者,發卡機構應即暫停該信用卡全部交易功能,並關閉自動化繳款通路之繳款功能。但發卡機構確認為持卡人本人繳款者,不在此限。 發卡機構如發現經通報之詐騙款項已轉出至本人之其他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通報收受該筆款項之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及原通報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之司法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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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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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