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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 第52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52條
第 五 章 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發還 › 第 一 節 存款帳戶
存款帳戶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經通報為警示存款帳戶,如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於原通知機關以書面通知書通知存款業務機構發還警示存款帳戶內之剩餘款項予被害人,並副知開戶人,存款業務機構接獲書面通知書後得進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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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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