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 第53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53條

第 五 章 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發還 › 第 一 節 存款帳戶
存款業務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時,應透過匯(轉)出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經存款業務機構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部分,由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至帳戶餘額為零止,發還警示存款帳戶內剩餘款項: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警方開具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三、申請不實致存款業務機構受有損失,由該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之切結書。
AI 白話解釋

「存款帳戶」的其他條文

第52條存款帳戶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經通報為警示存款帳戶,如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第54條存款業務機構依前二條規定辦理警示存款帳戶剩餘款項之發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逕行結清該帳戶…第55條存款帳戶之款項若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復接獲第五十二條之原通知機關通知…
← 第52條看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全文第5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