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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 第68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8條
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務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指定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之主管專責督導警示存款帳戶、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或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之處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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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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