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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7條

虛擬資產帳號內之虛擬資產或款項若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復接獲第六十四條之原通知機關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發還該帳號內之剩餘虛擬資產或款項時,該等虛擬資產或款項優先依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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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