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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帳戶帳號認定基準及照會作業 › 第 二 節 電子支付帳戶
電子支付機構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應加強確認該使用者身分,並得採取持續審查措施如下: 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使用者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 三、持續監督業務往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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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帳戶」的其他條文

第6條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或交易之認定基準如下:一、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電子支付帳戶…第8條電子支付機構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電子支付帳戶執行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之控管措施時,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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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