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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2條

金融機構之合併,依本法之規定。 非屬公司組織金融機構之合併,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準用企業併購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規定。 金融機構依其他法律規定由接管人或清理人為合併者,其合併之程序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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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