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 第24條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24條

本辦法所稱應申報帳戶,指由應申報國居住者或具控制權之人為應申報國居住者之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持有或共同持有,且依第三章盡職審查程序辨識為應申報金融帳戶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