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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 第25條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25條
本辦法所稱應申報國居住者,指符合應申報國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及生前屬應申報國居住者之遺產。無居住者身分之合夥、有限責任合夥或類似法律安排之實體,視為其實際管理處所所在地之居住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前項所定應申報國居住者: 一、股票於經認可證券市場經常性交易之公司。 二、前款公司之關係實體。 三、政府實體。 四、國際組織。 五、中央銀行。 六、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應申報國,指依據與我國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條約或協定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且經財政部公告之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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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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