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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 第27條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27條
本辦法所稱具控制權之人,指對實體具控制權之自然人,並按下列各款依序判定: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實體之股份、資本或權益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 二、透過其他方式對該實體行使控制權者。 三、該實體之高階管理人員。 於信託或其他法律安排,所稱具控制權之人指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受益人、其他對該信託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具相當或類似地位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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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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