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 第26條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26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帳戶,指由外國居住者或具控制權之人為外國居住者之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持有或共同持有之金融帳戶。 本辦法所稱外國居住者,指符合外國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及生前屬外國居住者之遺產。無居住者身分之合夥、有限責任合夥或類似法律安排之實體,視為其實際管理處所所在地之居住者。 本辦法所稱外國,指我國境外之國家或地區。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