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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3條

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 一、政府實體、國際組織或中央銀行。但其從事存款機構、保管機構或特定保險公司商業金融活動所衍生相關義務之給付款,不在此限。 二、廣泛參加人之退休基金、少數參加人之退休基金或隸屬政府實體、國際組織或中央銀行之退休基金。 三、免申報信用卡發卡機構。 四、免申報集合投資工具。 五、受託人為申報金融機構且依本辦法規定申報該信託下所有應申報帳戶資訊之信託。 六、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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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