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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實體,指法人或法律安排,如公司、合夥、信託、基金會或團體。 本辦法所稱關係實體,指一實體控制另一實體或兩實體由相同之人控制,該兩實體互為關係實體。符合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之兩投資實體,如由相同之人管理,且由該人為該等投資實體履行盡職審查義務,該兩實體得認屬關係實體。 前項所稱控制,指直接或間接持有一實體之表決權及價值超過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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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