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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 第42條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42條
申報金融機構應審查其依法令規定或為管理客戶關係目的保存之資訊,如依防制洗錢或認識客戶程序蒐集之資訊,辨識既有實體帳戶持有人居住之國家或地區。 依前項規定辨識既有實體帳戶持有人為應申報國居住者,該帳戶屬應申報帳戶。但申報金融機構依帳戶持有人提供之自我證明文件,或依其持有或公開可得資訊足資認定該帳戶持有人非該應申報國居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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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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