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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41條

既有實體帳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帳戶總餘額或價值未逾二十五萬美元者,無須進行帳戶之審查、辨識或申報。 既有實體帳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其後任一曆年度之末日帳戶總餘額或價值逾二十五萬美元者,應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程序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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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