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 第7條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7條

本辦法所稱保管機構,指主要業務係為他人帳戶持有金融資產之實體,且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歸屬於持有金融資產及相關金融服務之收入合計數,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者,存續期間不滿三年者以存續期間計算。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