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 第6條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稱存款機構,指經常以銀行業或類似行業之通常營業方式收受存款之實體。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