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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第13條

受託收管機構應彙集其各分支機構核訖之準備金調整表暨有關各營業日之日計表,據以填報受託收管準備金彙總表;並應由受託收管機構於第十一條規定準備金調整表送查核之期限後五個營業日內,送請本行業務局查核。 前項受託收管準備金彙總表之格式,由本行業務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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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