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3條
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金融機構辦理安全維護,應訂定安全維護作業規範,報經董(理)事會(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由總行授權人員)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得提報常務董事會通過後實施,再報董事會及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安全維護作業規範,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 一、一般安全維護措施。 二、營業處所、金庫、出租保管箱(室)、自動櫃員機及運鈔業務之安全維護措施。 三、安全維護督導小組之設置。 四、影響安全維護重大事件之通報。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