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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 第8條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第8條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填具申報書(如附表三) ,由總行(總公司)主管單位簽報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定後, 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 儘速辦理申報,並應補辦申報書。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 回條(如附表四)回傳金融機構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金融 機構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三、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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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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