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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金融機構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 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一、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之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一定金額以 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者。 二、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辦理多筆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一 定金額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 無關者。 三、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以現金分多筆匯出、或要求開立票據(如本 行支票、存放同業支票、匯票)、申購可轉讓定期存單、旅行支票及 其他有價證券,其合計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而無法敘明合理用途者 。 四、自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 與打擊資助恐怖份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 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匯入之交易款項,與客戶 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者。 五、交易最終受益人或交易人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 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 織;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 恐怖主義有關聯者。 六、其他符合防制洗錢注意事項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經金融機構內 部程序規定,認定屬異常交易者。 金融機構對前項以外之其他經認定有疑似洗錢交易情形者(含現金及轉帳 交易),不論交易金額多寡,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前二項交易未完成者,金融機構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 報。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一定金額:指新台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二、通貨交易:單筆現金收或…第3條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第4條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檔案格式如附表…第5條金融機構對下列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得免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但仍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第6條非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經常或例行性須存入現金達一定金額以上之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加油…第8條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自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填…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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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