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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
› 第2條
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 第2條
本條例
第七條
第一項所定自用住宅不堪使用,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並取得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證明文件: 一、住屋及土地完全滅失。 二、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不能居住。 三、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不能居住。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不能居住。 前項自用住宅以災害發生時,受災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現址設有戶籍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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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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