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
› 第3條
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 第3條
金融機構依本條例
第七條
第一項規定承受災區房屋或土地者,原貸款餘額之利息補貼範圍如下: 一、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八七五機動調整,計算利息,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二。 二、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二零八機動調整,計算利息,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二。 前項利息補貼期限為原貸款之剩餘年限,最長為二十年。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金融機構承受莫拉克颱風災區自用住宅利息補貼及政府負擔未滅失土地貸款餘額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