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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與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二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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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