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 第11條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11條

接管人辦理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事項時,應以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接管人洽特定人採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 一、公開標售二次以上,仍未成功。 二、情況緊急,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引發系統性危機。 三、經接管人評估不宜採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四、其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