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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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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11條
接管人辦理銀行法
第六十二條之三
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事項時,應以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接管人洽特定人採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 一、公開標售二次以上,仍未成功。 二、情況緊急,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引發系統性危機。 三、經接管人評估不宜採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四、其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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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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