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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派員接管金融機構時,接管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其不繼續公開發行。 前項情形,受接管金融機構原未印製實體股票者,於廢止公開發行後,仍維持無實體股票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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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