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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7條

接管人應按月向主管機關報告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財務業務狀況,並副知中央銀行。 接管人發現受接管金融機構、其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報告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構)處理: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 二、流動性嚴重不足有支付不能之虞。 三、對接管人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 四、其他有損及受接管金融機構本身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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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