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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申請派員出國處理準則
› 第10條
金融機構申請派員出國處理準則 第10條
申請派員出國之機構及出國人員,均應具結,聲明申請書所列全部內容及 所附證件均屬員在,如有虛偽或違反上述各項規定情事,除依法另負刑事 責任外,並視情節之輕重停止接受該機構一至二年派員出國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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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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