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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申請派員出國處理準則 第9條

金融機構出國人員於返國後應即報部備查,並於三個月內提出考察或研習 心得報告,由該服務機構轉報本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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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