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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申請派員出國處理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證 券金融業、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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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