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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申請派員出國處理準則 第3條

金融機構派員出國接洽業務或考察研習 (受訓) ,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七條第二項第四款之規定,均應先經本部核准後,檢同有關證件轉請外交 部核發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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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