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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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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7條
監管人應按月向主管機關報告受監管金融機構之重要財務業務狀況,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監管人發現受監管金融機構、其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報告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構)處理: 一、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其情節重大。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降低逾一個百分點。 三、虧損逾資本(股金)三分之一。 四、流動性不足有支付不能之虞。 五、對監管人所提意見或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其情節重大。 六、其他有損及受監管金融機構本身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行為,其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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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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