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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9條

受監管金融機構為下列事項時,應先研擬具體方案,並檢具專業評估報告,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知會監管人: 一、增資、減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三、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合併。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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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