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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 第10條

金融機構得依「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之規定,申請將簡 易型分行抵換或變更為國內分支機構,並依本會規定之申請書件,檢附抵 換或變更國內分支機構計畫。 金融機構符合前項規定申請抵換者,其現有二家簡易型分行得抵換為一家 國內分支機構;符合前項規定申請變更者,其現有一家簡易型分行得變更 為一家國內分支機構。 第一項抵換或變更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抵換或變更之理由 (含現有分支機構之營業狀況分析) 。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該國內分支機構之營業計畫 (含業務經營分析及目標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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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