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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 第11條

信用合作社依第八條規定以現有分社抵換簡易型分社,其未抵換分支機構 家數併計抵換之簡易型分社之國內分支機構總家數,不得超過金融機構增 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上限之一又 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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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