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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 第13條

金融機構申請遷移簡易型分行,應依本會規定填具申請書件並檢附遷移計 畫提出申請。 前項所稱之遷移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遷移之主要理由。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新營業地點之營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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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