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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 第7條

金融機構申請新設簡易型分行應併當年度增設國內分支機構辦理;其營業 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最近三年營業單位擴充情形。 二、市場所在區位。 三、業務經營分析 (含業務項目、組織系統、人員編配及相關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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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