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6條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前條公司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營業項目。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公司所在地。 五、公告方法。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 七、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八、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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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