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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6條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前條公司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營業項目。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公司所在地。 五、公告方法。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 七、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八、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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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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